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局、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7 字体大小:

各县市科工信局、科协,湘西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各州级学会(协会、联合会),各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湘西自治州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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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州战略,不断强化人才对湘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构建我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的“三站”平台体系,加强湘西州博士创新站(以下简称“级创新站”)建设的规范化和长效化管理,提升建站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站是指以企事业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为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建设立足于加快构建具有湘西特色的“1+5+X”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湘西州重点特色产业链,助力实现企事业单位与博士间的精准对接,通过集聚一批博士专家转化一批科技成果,攻克一批技术难题培养一批本土科技人才,全面激发企事业单位发展活力和创新竞争力,激发青年博士人才科研与产业有机融合。 

第四条  州级创新站由州科技局、州科协共同组织认定。设立湘西州博士创新站建设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州科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州级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1.科技服务咨询:着眼于中小型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工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微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 

2.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企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3.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4.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博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级创新站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企业,集聚博士资源助力地方产业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成果特别突出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级创新站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湘西州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2.站博士与建站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3.州级创新站要遵照“五个一”的标准建设,即至少一位博士领衔,承担一个研发项目,组建一支研发服务团队,实践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服务一家企业。原则上每位博士领衔的级创新站不超过1家,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4.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和技术经理人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流程管理、产品迭代、工艺优化、人才培养等微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需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可优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州级创新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在专项办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州级创新站认定的基本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各县市科工信局、科协,湘西高新区产业发展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等部门初审,审核通过后推荐上报。 

2.材料核查。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认定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入围名单专项办入围名单进行现场抽查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3.批准认定。拟认定名单经审议后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州科协联合发文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法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级创新站评定要求的。 

第四章  评价和支撑管理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级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级创新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确保健康运行、取得实效。级创新站要根据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级创新站遵循“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专项办每年对州级创新站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不合格将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对创新业绩突出、产学研用合作成效明显的建站单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博士创新站,并对进站博士在有关科技人才项目申报、评选表彰中给予优先推荐支持

第十  州级创新站认定有效期三年,对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运行的,经建站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供续签的共建协议,可继续运行,不需重新开展认定。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的,应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审核后批准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科协会同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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